商品房预约合同(定金)纠纷胜诉案例
商品房预约合同(定金)纠纷胜诉案例一、案情介绍: 李某某与查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11月10日与成都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关于某商品房楼盘的为90.44平方米的房屋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开发商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安排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认购协议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但被告并未向原告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签约时间安排原告进行签约,且被告在商品房正式合同签约期届满后才向原告出示已经准备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并将安排签约时间擅自变更为11月21日届满,原告发现合同里面很多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对原告极为不利,原告要求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部分内容被拒,遂要求被告承担返还定金,仍被拒。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支付定金的责任。二、律师分析 本律师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依法接受李某某和查某某的委托起诉成都某某房地产公司,并主要采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签约时间安排原告进行签约,且被告在商品房正式合同签约期届满后才向原告出示已经准备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并将安排签约时间擅自变更为11月21日届满,已经构成违约; 2、开放商在出售房屋时,进行了书面的虚假承诺,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违约及欺诈销售的责任; 3、签订《预售合同》时,未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未尽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且《预售合同》本事属于格式合同,对加重买受人条款和减轻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未尽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三、案件结果 开发商提供证据拟证明为进行虚假承诺等,但本代理律师抓住提供证据中的部分重点,反证开发商存在虚假承诺,开发商无可奈何,最终,为了避免案件持久战,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退还李某某和查某某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