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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发布日期:2016-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董监高任职禁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任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法F125)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公务人员也不得擅自兼任公司职务。

  后果: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2008-3-76)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董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选项A 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王某可以担任公司董事。

  选项B中,张某是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其董事、厂长或者经理,所以张某可以担任甲公司的董事。

  选项C中,徐某因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所以不得担任甲公司的董事。

  选项D中,赵某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不能担任甲公司的董事。

  2.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

  (1)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高行为禁止(4+3规则)

  (1)四个绝对禁止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④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三个相对禁止

  ⑤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

  ⑥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例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有私房一幢,因家庭经济紧张急需出售,但近期内买主难寻,即决定将该房屋卖该本公司,此销售行为是否可以进行?

  【答案】经章程或股东会同意即可。(相对禁止)

  ⑦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侵占公司商业机会)

  (3)董事、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无论外部行为是否有效),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对公司有信托义务。

  【例题】刘某系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销售业务。任职期间,刘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计算机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案】合同有效,收益归入公司。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3-70)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董事。选项A错误。货币所有权占有与所有一致,外部当事人姜呈、刘黎均为善意,李方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行为有效,李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借贷行为也有效,该40万所有权现在归属刘黎。

  选项B错误。李方擅自将公司资金对外提供借贷,不是其不具有担任董事长资格的禁止条件,有限公司董事长由章程决定,股份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项C正确。姜呈作为外部善意第三人,其与平昌公司的交易行为当然有效。

  选项D正确。董事高管违法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帐户存储,并从事借贷,其所获收益应当归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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