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发布日期:2016-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解散情形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合伙企业不能偿债,债权人可选择向普人主张无限连带责任,也可以依法对合伙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管理人有撤销权、增加合伙企业财产,但也可能增加费用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