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买辆旧车获赔三辆新车
买台新车,却是旧车,衡阳常宁人廖运国原本只想投诉后在消委的帮助下换台新车,谁料汽车销售商不同意。在几次协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诉讼到当地法院。经过一审、终审后,法院最终判决销售店除退还车款13.19万元外,还按照“1+3”的规定赔偿廖运国39.57万元。昨日,湖南省工商局对这起湖南省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进行了通报,认为这一具有示范意义的判决,对于经营者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同时呼吁更多的“廖运国”们站出来,运用法律的武器,自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齐心营造一个“消费者优先”的消费环境。
案件
新买来的车竟是旧车 协调不成上法院起诉
昨日,廖运国在新闻发布会上现身说法谈维权体会时表示:“通过这个案子,我深深地懂得,作为一名消费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理直气壮、不要退让。”当日,他还被聘为湖南省3·15消费维权志愿者。
事情要从去年2月15日说起。当天,廖运国与常宁市动力快车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然而,4月19日他在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中心进行清洗时,被告知该车前保险杠有二次油漆修补的痕迹。
明明买的是全新车,拿到手的却是进行过油漆修补的维修车辆。廖运国当即向动力快车公司和衡阳天禧公司(注:该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动力快车公司系其代理商)反映。两家公司派人到现场检测,当场认可该车曾进行过油漆修补。廖运国投诉到当地工商部门和消委,要求销售商更换一台新车。但动力快车公司联系衡阳天禧公司后不同意更换,只同意更换前保险杠,并提供10次免费高级保养费用。
几次调解未果后,廖运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衡阳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维权提醒调解不成,消费者可起诉维权
“消委调解不成功后,我觉得十分茫然。毕竟是一辆十几万元的汽车,金额大,如果同意销售商的方案,自己的利益损失太大;不同意的话,我对于法律也不太了解,下一步该怎么办?”廖运国回忆说。
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会长刘湘伟介绍,廖运国最终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于他在了解到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利于消费者的相关条款后,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据介绍,消费者组织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但调解不成功的话,消费者要有主观通过起诉维权的诉求。
往往许多消费者不愿意吃哑巴亏,又苦于不熟悉法律,要怎样进一步维权呢?刘湘伟介绍,新《消法》明确,消费者组织履行的公益性职责包括: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在廖运国的案子中,当地消委为了防止被诉方推脱责任,指导他到当地交警、保险等部门出具无车辆事故报案记录,到自己单位的门卫、同事及居住小区的保安等地方出具证明自己车辆的正常使用证明,帮助他锁定证据。
判决
销售商构成销售欺诈
退还车款并三倍赔偿
2015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衡阳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判决衡阳天禧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按“1+3”的规定赔偿39.57万元。
衡阳天禧公司认为一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误,该案车辆的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应适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不认可“退一赔三”。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随后上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法院。
今年4月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衡阳天禧公司主张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院在终审时认为,衡阳天禧公司作为销售汽车的正规经销商,未提供其销售给廖运国的车辆是从正规渠道购买及商品生产的合格手续、检验标志,其将经过油漆修补的瑕疵车辆销售给廖运国而未如实告知,使消费者购买该辆汽车,因此认定衡阳天禧公司构成销售欺诈。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维权提醒
遇销售欺诈
可要求三倍赔偿
长沙县12315投诉中心负责人童旺芝认为,此案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法院对于汽车销售商将维修车当作新车出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例如,消费者购买一件三折的衣服,营业员称原价是500元,折后是150元,但消费者回家后发现标签上标示的原价是300元,那么经营者就存在欺诈行为。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
6个月内发现产品瑕疵
由生产者或经营者举证
湖南省消委秘书处负责人吴卫认为,廖运国的消费维权案例带给消费者的一个启发是,消费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主张、举证。
提车时有车辆合格证、《新车交车确认单》,那么,怎样来证明汽车销售商没有告知汽车前保险杠进行过油漆修补?这是廖运国起初对于自己打官司信心不足的原因之一。
记者了解到,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新《消法》相关规定,产品质量及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而车辆合格证只能证明车辆出厂时是合格的,不能证明车辆出厂后所发生的事情和状况。而《新车交车确认单》仅是在人力肉眼所观测的限度内进行的一项检测,难免不存在疏漏。因此,新《消法》给予了一个6个月的宽限期限,即只要消费者在6个月内发现新产品有瑕疵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都要承担责任,发生争议要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