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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发布日期:2016-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和解协议的成立

  (1)要约:债务人发出要约。

  (2)承诺: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协议不成立,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2.和解协议的生效

  (1)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2)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3)和解协议无效,法院裁定该协议无效,宣告破产。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例题】债权人甲乙因执行和解协议分别接受15%、10%的清偿,和解协议无效后,甲应当返还多出乙5%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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