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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31    作者:石志忠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武先生的朋友是外地人,半年前向其借钱8万,现在都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3个多月了,也没还钱,电话一打再打,再打停机。借钱那天是在南京某路某银行取款,当场现金次交付给对方,对方打了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现在手上有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在想起诉,到对方户籍所在又远,问可以在南京起诉吗?
律师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实际上是借款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此规定。所以武先生与朋友之间的借款纠纷亦应适用此条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合同的各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于合同履行地又做了细化,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对于武先生与朋友之间的借款纠纷,出借的钱款是履行和接受的标的物,武先生当场取款当即交付对方当即出具借条,一系列行为互相映证,具有关联性和高度盖然性,可以确定借款交付行为发生在南京,所以,交款所在地南京地区基层法院应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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