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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另一种方式
发布日期:2016-05-30 作者:
110网律师
按照是否支付对价,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分为有偿和无偿变动两种方式。前者主要包括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及协议方式转让,主要适用法规为《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而股权无偿变动,主要通过无偿划转进行,主要适用法规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等。而本文旨在介绍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的另一种方式,即无偿变更,或称行政变更方式。
目前关于行政变更方式,尚无成体系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规也少有提及,并且市场上的案例也较少。详细介绍如下:
一、案例介绍
(一)五矿集团收购关铝股份(
000831
)
本次股东变更,系由关铝股份控股股东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关铝集团”)将其持有关铝股份
34.51%
国有股中的
29.9%
变更为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下称“五矿集团”)持有。本次权益变更前关铝股份的股权结构:
本次权益变更后关铝股份的股权结构:
根据
2008
年
10
月公布的《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关铝股份权益变动属于国资管理部门基于国有资产战略整合目的而进行的国有股股东变更行为。本次关铝股份权益变动是以国有股股东行政变更方式进行,不涉及现金支付及收购资金来源问题。
运城市国资委持有关铝集团
70%
股权,因此关铝集团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无偿划转划出方主体资格的要求。
本次关铝股份国有股股东变更方案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
[2008]1140
号)文件批准。其后变更双方签订了《关于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
29.9%
国有股股东变更协议》。
本次变更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于
2008
年
10
月,股权过户完成时间为
2009
年
3
月。
(二)国电南自(
600268
)控股股东股权结构调整
2009
年
6
月
8
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国有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详细情况如下:
国电南自近日从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以下简称“南自总厂”)处获悉,南自总厂拟将其持有的国电南自
110,037,990
股(占国电南自总股本的
58.15%
)无偿变更为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工程”)持有,该国有股东变更事宜已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该国有股东变更事宜有待于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并且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华电工程要约收购国电南自股份义务的批复。本次国有股东变更完成后,华电工程将成为国电南自的控股股东。由于南自总厂为华电工程的全资子企业,本次股东变更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本次国有股东变更前公司的控制权关系如下图:
本次国有股东变更后公司的控制权关系如下图:
根据本次股东变更相关收购报告书摘要,本次收购是南自总厂将其持有的国电南自
58.15%
股份无偿变更为华电工程持有,本次收购以股份无偿变更形式进行,不涉及资金的支付。
华电工程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前述股权结构,华电工程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无偿划转划入方主体资格的要求。
本次股东变更的相关程序如下:
2009
年
4
月
21
日,华电工程与南自总厂签署了《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更协议》。
2008
年
6
月
10
日,南自总厂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将其独家持有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自”)的全部国有股权
11,003.7990
万股(占国电南自总股本的
58.15%
),变更至华电工程直接持有。
2008
年
6
月
20
日,华电工程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将国电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持有国电南自
58.15%
的国有股份共计
11,003.799
万股,变更至华电工程直接持有。
2009
年
6
月
22
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产权
[2009]425
号文件《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将国电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持有国电南自
58.15%
的国有股份共计
11,003.799
万股,变更至华电工程直接持有。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无偿变更由于一些尚未公告的原因未能进行。
(三)力合股份(
000532
)
2012
年
9
月,力合股份接到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持有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资函
[2012]587
号),同意将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345.0104
万股股份持有人由珠海富华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股权过户手续仍在办理中。
珠海富华投资有限公司系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000507
)控股子公司,因此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无偿划转划出方主体资格的要求。
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力合股份第一大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东变更完成后,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力合股份
43,542,048
股,占其总股本的
12.63
%,仍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股东变更,于
2012
年
9
月获得广东省国资委批复,并发布股东变更提示性公告,于
2013
年
7
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并办理完过户手续。
二、案例归纳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共同点:
1
、上市公司股东行政变更,与无偿划转有相似之处,最大的特点为股东变更系无对价行为,不需要支付价款。
但变更双方之间的协议,可以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另行约定。例如《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更协议》中特别约定:“南自总厂作为华电工程的全资企业,华电工程承诺对南自总厂的资产负债、人员分流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加快实施南自总厂的注销,并积极协助和支持南自总厂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做好人员分流安置的工作。”
股东行政变更与无偿划转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对划出方及划入方的主体资格要求较严,目前原则上要求为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单一股东)。而股东行政变更,只要求变更的双方为国有控股公司即可。
2
、从上述案例表明,股东行政划转的审批部门均为国务院国资委,且需具备较强的政府支持力度。
3
、股东行政变更目前适用于对上市公司股份的直接变更。
4
、目前法律法规对国有股东行政变更尚不存在系统性规定,但经咨询国务院国资委相关人员,目前存在政策支持。
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3
条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邀约豁免。此处的“变更”即为本文介绍的国有股东行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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