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布日期:2016-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生效判决法院提出。如果法院在审理时,发现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那么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同时发现原审判决有错误,是直接改判,还是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回复】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如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其诉讼请求不成立,那么则意味着原裁判、调解书的内容是没有错误的,所以此处不能够再申请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条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