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如何规避风险?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签约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一)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三)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
(四)聘请专业律师参与。
(五)以补充对补充。
(六)集体签约。
合同签订后要及时跟进几件事:
(一)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二)房款一定要打入预售款监控账户。
(三)及时收取房地产发票以及各项税费票据。
(四)寻求救济,及时否定“霸王条款”法律应成为购房合同“霸王条款”的终结者。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房屋建设过程中会有很多不确定性,延期交房或者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常有的事情,如何有效的在房屋买卖合同对此违约责任的作出约定,是十分重要的。
当延期交房或者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发生时,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时,买受人是撤销权人。是否选择解除合同,权利在于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合同的要求通知出卖人,书面通知在送达出卖人时,合同才解除。也就是说,在出现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理产权证书时,合同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关键在于购房者的选择。此时,开发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定,来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比如,开发商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事由出现后,购房者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是否解除合同。若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开发商,就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买受人就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支付违约金了。若已经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设定这些条款,开发商仍然有补救措施。比如可以在出现解除合同的事由后,开发商可以催告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若买受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就视为放弃撤销权,从而就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了。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开发商在出现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就可以掌握主动,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来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了。如果在房价上涨速度很快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成本,远远低于将房屋重新收回再次出售所获得的利益,此时我们开发商就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而在房价上涨幅度很小,或者出现房价下跌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