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视角下的法律风险管理
从企业管理的视角去看法律风险管理,专业性是其一大特色,因为法律风险管理中任何活动的基本尺度都是依据法律规范。但通常企业管理所无法做到的,是法律风险管理会从法律角度对企业问题进行尝试的分析,并在综合考虑后提出解决之道。因此,虽然大的方向足以确定法律范畴,但具体的操作由于过强的专业性而使专业以外的人士难以逾越。
总的来说,企业管理视角下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如下特色:
(一)风险范围的有限性
顾名思义,法律风险的起因均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有关,因而由于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或损失,均必须是以法律为依据,至少是有法律依据。这种法律依据有的是直接的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是法律明确已经授权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因而,从表面上看,法律风险的大致范围就此可以确定下来,法律风险管理也可以围绕这一目标范围进行。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风险范围的识别也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并不是理论上那样轻而易举。由于法律规范体系本身就分为不同的层级,而且目前的许多部门立法都在试图扩大自己一方的权利,因而造成某些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令企业在判断法律风险时无所适从。
(二)工作内容的波动性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而且总体的执法特点是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宽严幅度和执法重点,因而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工作内容总是处于波动状态。既有风险重点的波动,也有宽严程度上的波动。而且,这一状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会继续存在,甚至成为法律风险管理的一种特色。
最为明显的是无论是新法律规范的出台或者是某一法律规定的修订,往往都会给企业原有的经营行为带来一定的冲击,要避免这类冲击,就必须在其生效前加以全面的理解和消化,以预防的方式避免法律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冲击。某些情况下,突发的个别事件有时也会造成行政部门阶段性的从事某些方面的执法,这类执法往往也会给法律环境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造成法律风险工作重点的波动。
(三)不利后果的不确定性
法律风险管理往往需要依据法律确定法律风险的后果,以便实施管理行为。但在通常情况下,要精确地确定法律风险的后果是不可能的。为了执行上的方便,法律不可能精确到对每一件具体的法律事务有个量化的结果,这便是的法律风险后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无论是刑事法律规范还是行政法律规范,都对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由于这些幅度的存在,往往只能确定法律风险后果的幅度范围,而无法确定精确地法律风险后果。而在民事方面也是一样,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法律往往只有原则性的、至多是某些项目上的相对具体的规定,许多问题的结果仍旧取决于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由于目前的体制中并不承认判例法,加上有时个别的司法机关会有明显的有法不依的情形,因而在许多场合下难以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精确的判断,只能确定大致的幅度,因此法律风险后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管理质量的人为性
法律风险管理既属于法律的范畴,也属于管理的范畴,由于管理人员思路和眼界的不同,法律风险管理的风格会有极大的差异,这也就是法律风险管理在质量上的人为性。
从事法律风险管理的不一定是法律专业人员,而法律风险管理的质量也并不仅仅是单一的法律专业水平或者是管理的专业水平,而是二者的结合。在某些场合里,法律上的需要与经营商的需要是相互排斥的,而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如何保证二者之间的平衡。要做好这一点的前提,一是要准确地识别出法律风险及其危害性,二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目标找出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法。因而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无论是因噎废食,还是削足适履都是不足取的,而如何在具体的操作中把握好尺度,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掌握。
(五)解决之道的系统性
虽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可分为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决策风险等类型,但这些风险许多都与法律风险紧密相关,或者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
企业是个运营和管理的系统,法律体系也是一个规范企业行为的系统,在两种系统体系的交织下,法律风险也同样具有系统性。如果无法从系统的角度去理解企业、充分了解企业,则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现与防控就不可能完善。无论是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法律规范体系,还是从法律规范体系的角度看企业,企业的法律风险也都存在系统性,需要通过举一反三的方式加以识别和防范。
例如,交付延迟只是违约行为中的一项,如果不从系统性的角度去观察问题,就会遗漏其他种类的违约风险。而在管理法律风险时,交付的延迟往往涉及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往往需要跨层级、跨部门采取系统的解决方案,否则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于法律风险进行控制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于法律风险的控制,减少出现法律方面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并借此避免法律风险事件出现而对企业利益及正常秩序的不利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必修认清法律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根据法律风险管理的特点去考虑问题、制定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