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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所犯新罪是否执行数罪并罚
发布日期:2016-05-29    作者:孙超律师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所犯新罪是否执行数罪并罚

网友提问: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否数罪并罚?
律师解答:x负责人透露,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采纳了肯定意见。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符合刑法有关数罪并罚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规定的要求。附加刑未执行完毕的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此外,根据刑法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数罪并罚不仅包括主刑之间、附加刑之间的并罚,也包括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刑法还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在徒刑执行完毕以后才能开始执行,而不能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同时继续执行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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