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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哪些案件律师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发布日期:2016-05-29    作者:110网律师

作《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九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注:1、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不包括贪污犯罪案件。
2、这里的贿赂犯罪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办理的贿赂犯罪案件,不包括公安机关办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受贿案件。理由:一、《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只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需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贿赂类案件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二、《检察规则》只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需要经检察机关批准,根据谁侦查谁许可的原则,可推知这里的贿赂犯罪案件只能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贿赂犯罪案件,不可能包括公安机关办理的贿赂犯罪案件。
3、对于以上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之前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过侦查机关同意后才可会见,未经许可不能直接到看守所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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