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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婚姻制度
发布日期:2016-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1)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2)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但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3)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从而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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