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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发布日期:2016-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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