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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水塘溺亡监护人失职怎么担责
发布日期:2016-05-26    作者:孙超律师
【事件经过】
全镇寻找一夜未果,双胞胎水塘溺亡。5月21日中午,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一对刘姓双胞胎兄弟出门玩耍后,就没有了踪影。22日下午6点半,双胞胎兄弟被发现溺亡在距家5公里外的一个水塘。
双胞胎兄弟溺亡事件发生后,镇里的议论声纷纷,兄弟俩为啥去水塘的原因成了“未解之谜”,而对于溺亡事件的发生,邻里均摇头感叹“可惜”。
而在双胞胎失踪后,刘家嫂子四处找人,未找到,她上网开始四处寻人,镇里人的手机里估计都能看到这条消息。镇里从来没有发生过失踪的事情,镇里的派出所、村里领导、邻里街坊、孩子的同学能发动的都发动了,四处寻找,然而,找了一夜也没有消息。
据悉,双胞胎兄弟都是14岁,两个孩子长得特别好,身高接近170公分,每天穿的都干干净净,衣服也整洁,在镇里是数得着的洋气,可就这样兄弟俩都没了,是谁都接受不了。刘女士说,她的父亲在11点时还碰到了两兄弟,看到两个兄弟正在买冰糕,谁想到后来发生这样的事。
【法律解读】
监护失当行为的刑事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妥善监护和照顾的法定职责,且未成年人处于其控制之下,为预防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严厉惩处。
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强奸罪或《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他人罪从重处罚;出卖未成年人的按照拐卖儿童罪从重处罚;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相应地按照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虐待未成年人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遗弃按照遗弃罪处罚;胁迫、诱骗、利用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按照组织儿童乞讨罪处罚。
属于公诉案件范围的公诉机关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对构成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或是人民法院确定的新的监护人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或是新的监护人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由于受宗法家族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长期缺乏对涉及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干预。失之于空、失之于软,是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病灶”。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监护制度不少规定已经落伍。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针对未成年人确立了基本监护制度,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不少国家,父母失职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背后所要表达的理念是:父母应当履行监护教养职责,如果未成年人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父母疏于或不当履行监护教养责任有关,那么法律将会以“严肃”的方式教他们怎么样做父母。这是未成年人法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也被认为是未成年人法的特色和“罪责自负原则”的例外。
一个国家对待孩子的态度,决定一个民族的未来。现代社会,“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已成为国际准则。当监护人出现失职行为,就要对其“动真格”。
我国抓紧出台制定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无疑是应时应势之举,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零容忍”,对失职监护人“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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