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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16-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的含义,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传播”的含义相同。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众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但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第4款和第366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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