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6-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解析】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虽然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相同的,但在取财手段上,盗窃罪的“秘密窃取”与抢夺罪的“公然夺取”有本质的区别。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不察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在行为的过程中不会被财物所有人发觉即成立。司法实践中,秘密窃取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乘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不在场窃取;二是在公共场所乘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不备而窃取。抢夺罪的“公然夺取”要求行为人当着财物持有人的面,乘其不备,抢走财物持有人有效控制的财物。在行为人抢夺过程中,其行为立即被被害人发现,“乘人不备”的隐蔽性是暂时的,并不要求贯穿于取得财物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