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赵某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某,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凯、张海伟,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3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指定监护人管德文,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xx巷139号2幢203室,系赵某某儿媳妇。
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某要求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凯、被申请人赵某某的指定监护人管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审理中经查明,申请人赵某系被申请人赵某某之子。2015年8月26日,赵某某于2009年突发脑溢血导致中风瘫痪,经医院治疗目前无意识,无法语言表达,生活不能自理,完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故申请人赵某诉至本院要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本院认为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赵某某目前系脑器质性痴呆(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某为赵某某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纪国
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见习书记员王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