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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孙超律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的”文书除外。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将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全部排除在外,排除范围过宽,不利于公用事业信息化的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研究认为,上述规定的排除范围宜限于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据此,这一部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为推动公用事业信息化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
这部法律还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也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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