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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拒不支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陈述:
A厂于2003XX日成立,系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BC组建,合伙企业成立后,BC共同经营,并一直供给D厂胶泥料等材料。20129月,BD申报债权,D确认欠货款59464.24元,并向B出具债权人信息登记表。之后,一直未向A厂支付过任何费用。
争议焦点:
1.债权是否成立及债权主体;
2.利息计算时间。
本案结果:
    1.根据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债权成立。因A厂是普通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所有。依据该规定,A厂对D的债权属于A厂所有,BC不属于债权所有人。
2.利息计算时间,因债权信息登记表未注明还款时间及出具时间。20121017日,三原告曾以B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19日,法院以(2012)雨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B撤回起诉。故利息损失自A厂以B名义主张权利之日即自20121017日起至20131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后法院判决D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公告费。
后该案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一部分货款,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D有财产可供执行,A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律师提醒:
    货款或借款均要保留相应的证据,并及时对权利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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