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名与实
个体工商户的名与实
闵俊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对某超市提起诉讼。超市经营者的家属庭前陈述,经营者死亡,死亡证明办理中,超市的营业执照也在重新办理。于是,庭审延期。按照现行法律,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有以经营者和字号为当事人两种情形,也有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经营者死亡,应当终结诉讼还是中止诉讼?由此牵出个体工商户在程序和实体问题上的双重纠结,引发了笔者对其名与实的思考。
一、名与实的分离——个体工商户是个人还是组织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条文,个体工商户几乎等同于公民个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申领营业执照,要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中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劳务关系中的“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按照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法第二条则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根据以上条文及其解释,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
个体工商户到底是个人还是组织的纠结,最直接的体现莫过于最高法院对新旧民事诉讼法所作的不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结上所述,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名义上是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但实质上,就是个人,或者是家庭经营模式下的多个个人。个体工商户的这种名与实的分离,体现在程序法上,是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除非其没有申请使用字号;体现在实体法上,则是其债务,包括纳税,均以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名与实的统一——经营者变更或死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也需要办理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登记申请人。
依照上述条款,并结合民事诉讼法有关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变更或死亡时,至少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应当以经营者个人为当事人。2.经营者变更,是因为经营者死亡,则应当注意经营者的遗产及继承人情况。有遗产和继承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等遗产分配情况确定后,恢复诉讼,以遗产继承人为当事人。3.原告经营者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以及被告经营者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当终结诉讼。4.家庭经营的,由于登记的经营者只是家庭成员中的主持经营者,经营者变更无需注销登记,诉讼进程几乎不受影响,只需要将所列经营者予以变更。5.家庭经营的,经营者死亡且其家庭成员注销登记的,则应当变更当事人,将经备案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个人列为当事人。
以上各种情形的归纳,说明了名副其实、名实统一的必然要求。经营者不变,字号变更,是名变实不变,诉讼程序几乎不受影响;经营者不变或者变更,字号登记注销,是名亡实存,需要变更当事人。个人经营者死亡,字号登记注销,是名亡实亡,诉讼将中止甚至终结。家庭经营模式下,登记经营者死亡,只是经营者人数的减少,诉讼程序几乎不受影响;但家庭成员注销登记时,则是名亡实存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名与实的统一,除了上述名副其实的要求外,还体现在经营者的身份统一及文书送达问题上。虽然,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代表人和债务承担者是其经营者,但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它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诉讼文书的送达,可以直接或留置送达其经营地址,也可以直接或留置送达其经营者的住所。经营地址送达时,雇员签收文书,及经营者住所地送达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文书,均应视为有效送达。
三、家庭经营模式下的复杂情形
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大多是个人经营,极少有家庭经营的情形。因为个人经营,个人负债。可以全家参与,但没有必要备案登记,把整个家庭的财产全都牵扯进来,这是控制风险的常识。但也存在家庭经营的特定情形。家庭经营模式下,会出现一些更为复杂的情形。例如,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界定,如果参与经营并备案登记的只是部分家庭成员,经营者的遗产继承人与参与经营并备案的家庭成员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此情形下的案件审理和执行,会存在类似于分家析产的问题,处理起来会异常复杂,需要特别注意。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