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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交通事故律师赵尚晓解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需要哪些证据证明
发布日期:2016-05-21    作者:赵尚晓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682040分,原告驾驶电瓶车行至闵行区漕宝路、新镇路口约30米处,与被告一驾驶的车牌为皖MSY686的轿车发生相撞,导致原告左胫骨平台骨折。本次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一负全部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药费43955.9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护理费405元。20131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沪公利司法鉴定所【2013】残字第44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海耀律师办理】
接受原告委托之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指派“海耀之星”周超、赵尚晓两位律师办理此案。在二位律师的细心备案中形成了如下代理思路:
首先,确定诉讼对象,即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应该向谁进行索赔。这里我们确定的诉讼对象为两个:肇事司机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确定索赔项目和索赔金额。我们律师根据上海市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公利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医药费发票、残疾器械费、物损鉴定费发票等,计算并确定了索赔金额共计人民币190862.94元。
再次,收集整理证据。这里,二位律师共收集并整理了如下证据:1、驾驶证、行驶证;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保单;4、病历卡、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单;5、医疗费票据;6、司法鉴定意见书;7、劳务合同、工作单位机读打印材料;8、护理费发票、拐杖发票、电动车修理费发票、鉴定费票据、律师费票据;9、临时居住证、公安证明。 这些证据完全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对于最后法院的判决和赔偿金额的确定给予了足够的支撑。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在2014410日作出判决:被告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内向原告承担人民币111,300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医疗费人民币47,034.94元,被告肇事司机向原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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