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
一、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
目前,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合同的签约率不高、合同文本不规范、履约率较低等等。合同管理不到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合同制定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导致合同制定的时候就存在风险隐患;合同执行过程中,控制不到位,导致风险产生;合同执行事后分析不到位。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就算控制得再好,也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合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有的企业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约现象,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这些问题的存在,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企业资产流失,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可见,加强合同管理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
企业管理涉及许多方面,但主要是围绕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合同管理混乱,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企业就没有效益可言。
合同法律风险是什么?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而今天我所讲的是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从宏观管理的角度来讲一下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它只是合同法律风险的一个点。
二、我国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某电子生产企业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由于贸易公司主动提出订约后预付货款的30%,并且此前企业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几次少量供货合同,在货到后企业均能按时收到贸易公司的款项,认为贸易公司信誉良好,后按约定收到贸易公司的预付款,遂按约定发货,但此后未能收到其余货款。经了解,货物到达目的地即被贸易公司低价抛售,现贸易公司已被注销,相关人员失踪。原来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诈骗案。
现实中又何止某企业遭遇以上问题。据统计,我国社会经济营运因合同诈欺、三角债等诚信缺失所产生的成本约占每年GDP比重的10%~20%,其中因为合同诈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售假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约2000亿元。而在合同履行方面,我国91.4%的企业不同程度存在合同纠纷,其中7.1%的企业合同纠纷为10起以上。这说明信用缺失正越来越成为一些企业经营中的潜在风险,严重威胁了企业合同履行的安全。但我国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特别在信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不少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至今仍属空白。具体表现在:
1、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
一些企业签订合同时普遍缺少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了解,没有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更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致使合同原件丢失或仅保存一些复印件,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便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对销售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有的企业没有明确的销售人员授权制度,有的单位超过应有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一般员工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归属确认都有较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这些未经授权人员所订立的合同所致的结果,往往对企业不利。
2、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过于简单、模糊。
一些合同简单地以“协议书”、“意向书”等命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们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别。此外一些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或仅约定几条意见或简单地归结为一小段话。再者,合同条款约定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例如:合同约定按需供货,以合同法解决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等。合同的成立虽然从理论上而言仅有主体和标的就可以成立,但是标的的数量如果不明确很容易产生纠纷。像“以合同法解决合同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等于没有约定,不由合同法解决合同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难道要有刑法解决合同争议,由守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吗?合同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四种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尽量明确是那一种方法。同时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定金罚则、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不使用以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这样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合同纠纷。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说明合同条款事项,仅凭签订的不明确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书的约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因此,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无论对方的诚信如何,使自己风险降低到最低线,这也是经济活动中必要的一种风险防范意识。
4、一般仅注重合同的静态管理,而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虽然注意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但一般是从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进行审查的。而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签约、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到底如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仅仅能反映其过去的资信状况,当事人过去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强并不能证明其对当前签订的合同履约资信和能力就高,因此,注重签约时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和合同文本的审查,而忽略合同从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等环节的管理,是无法作好合同管理工作,也无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5、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为保证公司或企业的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一些中小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作为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合同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将这种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且加以贯彻,而不仅仅只是当成一种摆设。而是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台账、档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堵塞漏洞。
6、合同履约率不理想。
导致合同履约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较多,但企业自身市场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贫乏,往往在合同签订前不调查对方资信情况,落入对方设下的“合同骗局”,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企业一定要注重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合同的经营队伍,提高信用观念,规范营销行为,才能使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
在企业经营中,除了正常的合同规范管理外,还应注意一种极端的情况,那就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表现:(1)以预付款或定金、押金的方式骗取货款;(2)编造合理的理由,侵吞押金或相应资金;(3)伪造证件或资信情况,假冒特定身份,骗取合同资金等;(4)通过中介组织设立广告骗局;(5)假为购货,实为出货骗款;(6)虚构标的,骗取已方信任,获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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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企业在采购、产品销售等方面将越来越依赖网络,其在签约前和履约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资信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将越来越困难,如果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上,是根本无法生存下去的。
三、企业如何通过建立合同的管理制度来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在为企业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公司签约人员应掌握的合同签约技巧
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我们在这里仅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严格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应包括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履行协助义务的内容。在这里我们不涉及这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处理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案例二、深圳一公司在北京承包工程,当事人向该公司在北京的工地送货,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货地点,当事人的送货单和对方的收料单上也都没有注明送货的地点。请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合同履行地北京工地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是,法官从书面材料看不出明确的合同履行地。因此,审查后不予在北京立案,要求到该公司所在地深圳立案。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的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本案例是我所最近接手的一宗案件。经我们采取补救措施,本案已经在北京立案。如果本案中,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即当事人还没有送货,那么事情的处理就会变得更加地困难。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案例三、请说出以下表述的不足之处:A:季付B: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C:检验合格后付款D:结算期限:月结30天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四、合作双方对诉讼管辖的约定作了如下的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出现争议,请问原告应向那个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在原告所在地立案后,被立案法院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理由是,双方对管辖地约定不明。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案例五、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做了如下约定:“…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经协商不成,应当如何解决?可不可以将本案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北京市的各区政府相当于县一级人民政府)
8、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9、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当其条款。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加盖分公司章是否有效?加盖部门章是否有效?部门经理的签字是否有效?)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案例六、请选择:A:东成乡西就村的5亩耕地。B:301医院的救护车。C:五湖公司的货车,现正被法院扣押。D:301医院院长的座骑奥迪A6。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案例七、请选择:A:西城区人民政府。B:301医院。C:九洲公司的北京分公司。D:九洲公司的材料部。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八、三江公司和四方公司签订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三江公司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应向四方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江公司即向四方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可是四方公司却没有依约向三江公司供货。请问三江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定金应当如何处理?(《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五)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