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6-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发明专利的审批(早期公开、迟延实质审查)
(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2)早期公开:自申请日18个月内,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自申请日3年内,根据申请人请求,进行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权登记公告:公告之日发明专利权生效。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日使用该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明知或应知开始计算,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知的,从专利授权日开始计算。
3月1日申请日-(技术秘密保护)-4月1日公布日-(临时保护)-8月1日授权日-专利侵权保护。
2.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
3.专利申请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三个月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