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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发布日期:2016-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在公诉案件中,被追诉者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之后,被追诉者称为“被告人”。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被动地接受讯问、追诉和处理的客体,而是积极主动进行防御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诉讼主体。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例如承受逮捕、拘留、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严禁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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