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情产生的赠予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白雪(女)与被告甘玉(男)是夫妻关系。2008年1月,被告甘玉与被告蒙清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11年8月8日,白雪在整理甘玉衣柜时发现甘玉与蒙清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此时才知道甘玉隐瞒白雪购买了宾阳县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私自登记在蒙清的名下。购买房款的首付款及装修费3万元及2010年6月到12月的银行按揭款3500元,共计33500元,全部系甘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原告白雪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并将蒙清所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白雪。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各自享有一半的份额,故夫妻一方完全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所以该赠与合同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对财产的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故本案的赠与合同无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同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这一原理,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具体到本案,被告甘玉与原告白雪在婚姻存续期间,甘玉基于情人关系而将夫妻共同财产33500元无偿用于为蒙清购房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房屋装修费等大额出资,其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为,又未经原告白雪同意,损害了共同共有人白雪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且甘玉与蒙清之间的赠与是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础上,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故甘玉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该赠与合同是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