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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一些辩点
发布日期:2016-05-17    作者:刘小灿律师
在目前不予核准死刑概率很低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能做的就是努力办好自己手中的案件,积累案件经验,这么看来死刑复核案件是需要相当多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储备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是一个大工程,需要费时费力,目前我国律师界也有以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形式运作案件的例子,但是不多见,我们希望能从成功的案例中找到不变的真理、不予核准的希望,下面让我们结合案例揭开死刑复核案件的神秘面纱:
20092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
20091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10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貌似死刑复核程序是没有规律可遵循的,其实不然,虽然本案被告人李辉既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有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双重犯罪,但是不要忽略了自首情节,本案被告人妻子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积极向司法机关报告,促使司法机关迅速掌握了犯罪线索,对快速破案是有帮助的,而且李辉被捕时也没有反抗,综合被告人的罪前、罪后表现,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保住了被告人的生命,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一定要剖析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将其予以充分阐述也是可以救被告人一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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