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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有?
发布日期:2016-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⑴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⑵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判决书不得提起上诉,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⑶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⑷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⑸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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