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发布日期:2016-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利法》第26、27条
(1)专利申请的提出。
A.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
△关于权利要求书:
a、内容:记载的是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b、作用:专利授权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的根据,也是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根据。
c、与说明书的关系:
(a)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
(b)说明书中没有阐述的事项,不能写入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
B.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专利申请的修改。
A.专利申请的修改分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修改和申请人自愿修改两种。
B.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申请的撤回。
A.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申请。
B.撤回其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要求撤回的书面文件。
C.后果:
a、申请被撤回后,该申请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b、如果专利申请是在专利公开以前提出的,在撤回之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他人也可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c、如果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后提出的,则该发明创造已丧失新颖性,任何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的申请都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