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的抽逃出资 法律不予支持
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的抽逃出资 法律不予支持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法188条2款规定,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实践中有公司以股东转让协议的形式进行减资,根据公司法规定,减资行为并不属于抽逃资金,但是,有的公司资产的减少缩小了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公司减少资本规定了比增加资本更为严格的法律和序,法院在对此类问题的认定上严格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并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