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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6-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方面: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安全。对于派遣国的馆舍,以及侨民的利益,可以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予以照料。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这些人员在离境前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国际实践中,战争开始引起的条约关系的变化主要有三种情况:①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力根据以下情况决定:第一,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第二,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第三,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

②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为当事国的多边条约的效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明文规定,该条约在战时中止其效力,如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就作出了这种规定。另一种情况是,普遍性的多边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因战争开始而终止,但其中与交战行为相冲突的条款,可中止执行,待到战争结束后再恢复执行。

③关于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效力。凡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于战争开始后不仅有效,而且恰恰必须适用。当事国应严格遵守。

(3)经贸往来的禁止。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诸方面都处于敌对状态。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地,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

(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①对敌产的影响。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第一,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第二,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用;对不动产可以使用,但不得拥有、变卖或作其他改变物权所有者的处置;第三,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如桥梁、要塞等可于必要时予以破坏;第四,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第五,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之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用。

另外,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中立国商船上的敌国私产,除可用于战争目的的之外,一般不应拿捕没收;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拿捕没收。

②对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但就战争许可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减免对敌国公民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限制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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