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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法律规避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6-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也有分歧。欧洲大陆的学者大多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因而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希望援用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所谓“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fraus omniacorrumpit)这一法律格言,便是这一主张的理论根据。但也有另一种看法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法律的可能,那么,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选择某一法律时,即不应归咎于当事人;如果要防止冲突规范被人利用,就应该由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有所规定。

    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法律规避是非法的,不承认其效力。如法国、意大利、瑞士和荷兰等国,或在立法中,或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禁上或限制法律规避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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