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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简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6-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是指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时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44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以及其他条约的扩充。

  (3)具体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4)审理机构:

  ①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②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③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5)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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