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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对调整司法机关之间的基本关系具有宪法指导意义。

1.分工负责是前提。所谓的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越权代办和干涉,也不互相推诿和不履行职责。具体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分工体现为: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除了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互相配合是基于三机关在工作目的和任务上的一致性。所谓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上,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公安机关执行经人民法院审判需要执行的刑罚。三机关的具体配合还体现在,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3.互相制约是监督原则的体现,也是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所谓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互相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引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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