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受美国的影响,并将这种体制扩展到地方法院,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二)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应该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 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根据规定,护法元老院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尽管名称并不一致,比如有的称宪法法院、有的称宪法委员会等,但是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必须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的职责权限等方面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