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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发布日期:2016-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由此看来,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解决某种特定类型的纠纷,还在于其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即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从而在普通程序中实现程序的公正,而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程序得以提供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但必须看到的是,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正式确立,但仅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略显粗糙,仍须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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