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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搬运工被砸伤致残遇纠纷
发布日期:2016-05-05    作者:110网律师
平常在家务农,附近企业仓库需要装卸货物时去搬货挣钱,这样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搬运工和企业之间是怎样的劳动关系?近日,浙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搬运工和公司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
  刘某就是这样一个搬运工,农闲时会与其他村民结伴外出装卸赚钱。2014年7月30日,刘某到浙江某碳酸钙公司仓库做装卸工。一般情况下,该公司会电话通知他去仓库装卸货物的。他再叫几个同村村民一起干活,双方按照每吨12元的标准计算报酬,不签订相关书面合同。
  2014年8月3日,刘某在仓库装载货物过程中,不慎被堆放在仓库中突然倒下的纳米钙压伤左脚,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前后交叉韧带断裂伤、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断裂伤,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发后,该公司认为刘某在装卸作业时采取了错误的操作方式才导致受伤,且双方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是雇佣合同关系;公司是按照完成总工作量给刘某报酬的,而刘某雇佣同村人装卸,并分别发放工资,故公司与刘某是承揽合同关系,只愿补偿刘某两万元。
  出院后,刘某又就相关赔偿问题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该公司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定作人”,在该次承揽活动中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该公司自愿补偿刘某两万元。刘某对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为雇佣合同关系,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刘某7万余元。
  法官指出,雇佣合同关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由雇员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虽然雇佣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均存在提供劳务的行为,但雇佣合同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手段,以完成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并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和管理。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为该公司装卸碳酸钙,提供的是简单劳务,并非以交付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同时,刘某和该公司的员工一起装卸,将货物搬运到指定地点,一定程度上是受该公司的指挥和监督,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双方约定的按吨进行计付,系劳务报酬的一种计付方式,故双方之间为雇佣合同关系。(记者邹倜然 通讯员邱春燕)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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