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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条件以及鉴定
发布日期:2016-05-04    作者:张佳萱律师
  工伤
一、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至残,已取得革命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因旧伤复发的。

三、认定工伤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地劳动局及其参 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劳动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 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或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郑州对期限要求不是很严格

需要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2份)、病例、诊断证明、出院证
五、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书三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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