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具体来说,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这个过程实质上也是法律人在其业务操作中的思维( thinking)或推理( reasoning)过程。
上述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②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要对当事人向他叙述的多姿多彩的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整理、选择、判断。因为作为法律决定的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事实”。③当法律人在听当事人向他叙说生活事实时,他已开始思索他面前的这个事实应该属于公法、私法还是刑法?如果他认为这个生活事实可能属于某个部门法的具体法律规范,他就会用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构成要素检验当事人所叙述的生活事实。这时,他可能发现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生活事实与他所选择的法律规范并不切合,他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要素继续盘问当事人可能忽略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忽略事实,他就需要重新选择其他的法律规范,直到选择一个他认为与他所确定的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然后他就会用法律语言将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的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很显然,这个过程是一个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循环考察的过程。
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法律人在确认特定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时,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所进行的解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至少要把法律应然思维的那些部分,即对于具体案件及判断是急需的部分,拉近、整合”。④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就是要解决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因此,法学拥有一般诠释学自勺基础思考和方法的推理,或者说一般的诠释学是法学方法论的基础。职是之故,法律解释必须要受到诠释学的原理和一般原则的影响和制约,即解释活动都受到解释学循环规律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循环规律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某个法律规范时,就必须将该法律规范置在其上下文、整部法律、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脉络中进行理解和解释,否则他就不可能正确地揭示出法律规范的意义;从解释的结果看,他所揭示的某个法律规范的意义不能与该法律规范的上下文、整部法律、一国的法律体系的意义和目的相违背。因此,法律人在确定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判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时,他对该国的法律必须有一个整体的透彻的理解和掌握。前理解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法律时要“以其对于现行法的法律问题、问题脉络、思考方式以及藉此限定的解决可能性之全部知识,以及他对立法者或(在契约的情形)有法律常识的国民常用语言的了解为基础……”这主要是因为任何理解和解释都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即在理解的开始通常有一种意义期待,解释者唯有借助前理解才能获得这种意义期待或目的。法律人的“前理解是一种长期学习过程的成果,这个过程包括法学养成过程,也包含其后他藉着职业活动或职业之外的经验取得的知识,特别是与社会的事实及脉络有关的知识”。
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即他确定了生活事实符合与其相适应的相关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构成要素,且不违背整个法律体系之后,他就必须要说明或论证这个具体的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的法律决定或裁决为什么是合适的。因为“法庭、仲裁庭或者政府机关在具体案例对适用法的寻找总是(根据程序法)在一个案件各方都参与的程序中发生……所以寻找适用法的过程事实上是经历了一个辩论程序。基于所寻求的决定,论证和反证被相对而列。法官在寻找其决定即其后口头或者书面给出其决定的理由时,也是听取了这些辩论并对其进行权衡的。尽管法官从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推导出其决定,但是在所有疑难之处,这些推论都是经过了对论证和反证的权衡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