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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6-05-03    作者:110网律师
 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3年3月26日,第三人的丈夫李克先经人介绍到XXXX公司从事喷漆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以送货通知单的形式结算工作量。2013年5月18日,李克先因患病至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住院治疗。2013年9月25日,XXXX公司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开具介绍信,以李克先在试用工3个月期限内,未经过休检为由,要求对李克先予以诊断。2013年11月3日,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出具河南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李克先患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2013年11月13日,李克生因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于XXX死亡。2013年12月5日,李克先妻子即第三人尹德芝向XXX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送货通知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XXXX劳动保险局经审查于2013年12月31日予以受理。之后,经调查核实,于2014年1月16日做出X劳认结【2003】字第368号工伤认定结论,认定李克得先在与X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于2013年11月3日确诊得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XXXX公司于2014年3月4日由其代理人董德伟代为签收了工伤认定结论书。因其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XXXX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判决】维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16日做出的豫(郑)工伤认定【2013】字第368号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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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不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而且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疾病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都将患职业病作为工伤对待。职工在患职业病后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凡是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职工,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由于其特殊性,一般而言如果职工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就可以肯定职工的人身损害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因此,与其他类型的工伤相比,只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就无须再审查职工是否受到人身损害以及该损害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只需审核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可。本案中,X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开具介绍信,以李克先在试用工3个月期限内,未经过休检为由,要求对李克先予以诊断。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出具河南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李克先患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因此,得知李克先是在为XXXX公司工作的期间内患有职业病的。
       本案中存在争议的就是李克先与XX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时,才有可能发生工伤。XXXX公司认为其与李克先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他们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仅是承包经营关系,并且XXX劳动保障局提供的送货单中有一份的送货时间系在李克先住院之后,证明李克先系承包人,别人的工作量亦计入其名下,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XXXX公司出具给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的介绍信中明确载明:“因在试用工3个月期限内,未经过休检,望予诊断”,表明李克先与XXXX公司之间确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李克先在XXXX公司内,使用XXXX公司提供的原料、设备完成喷漆工序,并由XXXX公司按照计件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因此,XXXX公司与李克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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