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5月1日起,又有一系列新法新规开始施行,这些新法新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1. “营改增”全面实施
2016年3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今后,市民购房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个人购房2年以上(含2年)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12%
2016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5月1日起两年内,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至不得超过12%,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阶段性措施,暂按2年执行,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还要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
3.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有规可依
5月1日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国务院令第667号)将正式施行。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和调剂。
在保值增值方面,条例明确了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合理配置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在保证安全性的原则上坚持收益性和长期性,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更好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在控制风险方面,条例要求,要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4. 6类商品不得销售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6类商品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5. 被告人出庭受审不再穿“囚服”
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法释〔2016〕7号)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唯一一件直接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文件。
2015年《法庭规则》共计27条,比1993年《法庭规则》多12条。此次修改,体现了六大变化——更加注重权利保障、庭审规则公平、保障法庭安全、规范法庭秩序、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以及司法礼仪。
6. 法院支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清理“霸王条款”
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该司法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权作为原告提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
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7.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5月1日起,卫计委、工商局、食药监局三部门联合颁发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将施行。其中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 食品日常检查标准化
2016年3月4日颁发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不仅涵盖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品种的日常监督检查,也涵盖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频次、结果记录与公布、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还规范了标准化检查表格。
9. 养老、失业险缴费比例下调
2016年4月20日,人社部人印发《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去年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