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书面文件。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表现形式。同时,对被处罚人而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明,也是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这实际上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中规定处罚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另外,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当场处罚程序。但即使是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人民警察也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填写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