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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放弃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4-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宋启明和张国亮生有一子宋建国,宋建国和王晨系夫妻关系,两人生有一子宋晓宝。宋建国在2010年8月2日因病去世,苏元庆在1999年11月22日去世。
宋建国去世后,张国亮、王晨和宋晓宝签订了两份《遗产分配证明》(下简称为证明一和证明二)。《证明一》中,宋晓宝和张国亮表示两人均自愿放弃对宋建国房屋的全部继承权,并在放弃遗产继承人处签字,遗产继承人处签有王晨的姓名,其中证明人处留有郝东的名字。
《证明二》中张国亮和宋晓宝两人均表示自愿放弃对宋建国遗产包括丧葬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房屋等全部遗产及债务、贷款的继承,并在放弃遗产继承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遗产继承人处王晨签字,证明人处仍由郝东签字。两份证明的日期均为2010年11月8日。
2014年10月,张国亮将宋晓宝和王晨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依法继承宋建国死后的丧葬费以及遗留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并依法继承宋建国和王晨位于顺义区的房屋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屋一套及轿车一辆总价值的三分之一。
 
庭审过程: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晨和苏就上述的《遗产分配证明》主张该证明系双方自愿签订,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证明时候有宋建国原工作单位有关负责人两人在场,其中一人作为证明人在证明之中签字,证明中的签名均为张国亮、王晨、宋晓宝本人亲笔书写,应属有效。
基于此,张国亮的质证意见为:两份证明均系王晨、宋晓宝伪造,其中张国亮签名不是本人亲笔书写,对证明的内容也不知晓,该证明应当认定无效。
庭审中,法院查明在本案诉讼之前,张国亮在2013年4月就苏元明名下的位于朝阳区的房屋的继承问题,张国亮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被告为王晨和宋晓宝。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宋晓宝和王晨曾以《遗产分配证明》作为根据,主张张国亮对宋建国应继承其父亲宋启明的份额已经放弃继承,该份额应当由宋晓宝和王晨共同继承。
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国亮不予认可《遗产分配证明》中自己的签名,提出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后因其拒绝缴纳鉴定费,被鉴定机关退回鉴定,张国亮也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撤回了鉴定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4月18日作出判决,对王晨、宋晓宝的主张予以采信。判决张国亮给付王晨射速房屋折价款60万,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本案庭审中,张国亮任然坚持不认可证明中自己的签名,并申请对证明中的张国亮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确定,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相关样本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鉴定结论得出证明中的张国亮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上述鉴定结论作出后,王晨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为样本之一工商银行的取款凭证5张均为扫描件,对该所的扫描过程不知情;同时取款凭证中的张国亮签名是否为两本人书写无法得到证实;张国亮在2013年2月患脑梗死,治疗之后留有后遗症,样本形成过程均在张国亮患病之后,因此书写笔迹必然存在力度和笔画书写不一致的地方。王晨以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为由要求重新申请鉴定。经双方确认,再次鉴定的样本为朝阳法院2013年8月到2014年4月期间有张国亮亲笔签名的庭审笔录和宣判笔录及送达回证等。经法院确认,由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证明中的张国亮签名和样本中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对比,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证明中的张国亮签名和样本中的张国亮签名是同一人书写。
关于两份证明的形成过程,张国亮在第一次庭审中叙述称,证明中的签名是被王晨欺骗所欠,自己曾经牵过命,是不是这张纸不知道了,只记得之上内容不是手写的而是机打的,认可签名时有宋建国原单位工作单位相关负责人郝东和黄亮在场。在此案件再次开庭时侯,张国亮承认单位有人来家里,但是什么话都没说,也没有让我签过字。
法院对证明中的证明人郝东和黄亮进行了调查询问,郝东和黄亮陈述说,宋建国是我单位的职工,他去世后单位发放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丧葬费等需要亲属来领取,并要求家属对此协商一致才能领取。宋建国的爱人王晨电话通知我们说家人已经协商一致,这样我们俩就到了宋建国的家里,当时宋建国的母亲神志清晰,并说宋建国已经辞世,钱不重要,我们家都商量好了。当场王晨起草了一份证明,内容是关于房屋的继承,张国亮和宋晓宝放弃继承权。我俩看完之后认为不是我们需要的证明,就又让她重新写了一份,内容是张国亮和宋晓宝放弃养老保险等遗产的继承权,不承担宋建国生前债务。两份证明中三人和郝东的签名均为几人当场亲手签下。之后王晨拿着证明到我们单位领取了相关款项。
 
庭审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国亮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张国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张国亮作为宋建国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宋建国的遗产的继承为抗辩事由,不同意张国亮的诉讼请求。为此,王晨向法院提交了《遗产分配证明》。该证明是否合法有效成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
张国亮曾经就苏元明位于朝阳区的房屋继承问题提起诉讼,并且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遗产分配证明》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证据采纳,且在相关民事判决中有所体现,目前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的庭审之中,张国亮再次就上述证明问题要求法院进行鉴定,法院经法定程序确定了相关鉴定单位对证明进行鉴定,经鉴定后得到样本和证明上张国亮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签的结论。为此王晨提出了张国亮曾经患病治疗的事实,结合其患病后留有后遗症等客观事实问题,以鉴定结果存在瑕疵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庭审法院经研究后认为应该重新鉴定,经第二次委托新的鉴定机构,并提交了当事人认可的由张国亮亲笔签订的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等文件进行鉴定,经鉴定之后,得出了张国亮的签名系同一人签订。
同时法院对见证人郝东和黄亮进行询问,得知了上述证明书写的相关背景及客观事实,对张国亮否认证明中自己的签名的主张不予采纳,并经审理后得出了张国亮在放弃继承后反悔的结论。因此法院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为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张国亮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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