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为他人引产 构成犯罪吗
湖北省武汉市某村村民李某曾自学过一些医术。2015 年3月24日,她接到了两个电话,王某、刘某希望李某为她们进行引产手术。王某在电话中告诉李某,她做过B超检查,发现怀的是女孩。 李某没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受利益驱动,她同意为王某、刘某二人做引产手术。在谈好手术价钱后,王某按李某的要求,来到武汉市某宾馆开了房。当日,李某找到王某,并打电话让刘某也过来。李某让两人服下引产药物,分别收取了王某3700元、刘某3000元钱,离开宾馆。次日,李某又给二人外用的引产药物,为王某引产下一胎儿。但不久,接到举报的武汉市公安局人员和武汉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来到宾馆。李某被抓获,王某、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来刘某被引产出一胎儿。 武汉市检察院就李某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武汉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并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法院以李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彭律师认为,我国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李某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对孕妇实施引产,符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法院对其判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正确的。彭律师建议,一些“黑诊所”“黑医生”往往没有营业执照和医师资格,增加了患者的医疗风险,一旦发生意外,其是否具有赔偿能力也不得而知,因此,患者应选择正规的公立医院或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私立医院实施引产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