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中保险法:保险人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6-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基本的保险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
1.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义务的条件是:(1)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2)必须是在承保范围内的财产,对于未承保的财产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就人身保险而言,必须是保险人承保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3)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在各类保险合同中,只有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4)保险金的给付,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内。(5)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
2.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考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拒赔时的通知义务。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保险人的违约责任。保险人没有及时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继续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7.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可归纳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被保险人不履行防灾减损义务而造成保险标的扩大损失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标的因其性质或者瑕疵或者因其自然损耗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