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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中保险法:理赔
发布日期:2016-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的行为。理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检验。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立案并派人到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

    (2)审核责任。保险人须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审核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所受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财产,是否在责任范围之内。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核算损失,给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损余处理。出险的保险标的有时还有一定的价值,保险公司在全部赔偿后,取得损失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出险的保险财产失而复得或者恢复价值(如在车辆盗抢险中,被盗的车辆被追回),则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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