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应注意相关附属设施的归属确认(转载)
卢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子,而且卖方李女士还有一个本小区的车库。经过协议,双方讲定房价为100万元,装修及家电5万元,共计105万元。卢先生按期付清购房款后,和李女士办完了过户手续。李女士就把一大串房屋各间的钥匙转交给了卢先生。卢先生收房后找李女士说她没把车库的钥匙交出,要求李女士尽快提供车库钥匙。
李女士说:“她只卖房屋不卖车库,想要车库请再掏钱。”卢先生坚持认为自己买的房子应包括车库,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卢先生把车库锁撬掉重新装了一把锁。李女士在同小区的其他业主谈好转让车库的事情带人去看车库,才发现已经被卢先生占了,由于同卢先生交涉遭到拒绝,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卢先生迁出车库,并赔付侵占期间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 李女士一再强调,车库是她在购房后向物业租的,租期到现在还差10年,但租金早已交付。她和卢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并未包含16号车库,她认为车库不是房屋的附属物。
卢先生认为,车库不是单独建筑体,而是一种房屋附着设施。当初看房时自己是也是看中这个小区有合适的车库才答应购买的,可以认为,李女士在转让房屋的同时也转让了附属房屋的车库。因此,他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的车库并不具备产权,所以,不在李女士和卢先生的所有权变更范围之内。车库属于李女士单独向物业租赁的,虽然车库都是租给本小区业主,但不能因为是业主而当然取得车库的使用权,所以,卢先生认为购买房屋当然取得车库的使用权不成立。另查,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装修、屋内的附属设施协商作价,连同房屋一起转让给卢先生,但是对于车库的归属并未提及,所以应该认定双方的交易内容不包括车库。
因此,判决卢先生腾出车库,并按小区的车库租金标准赔偿占用期间给李女士造成的损失。
律师提示:购买二手房如何做到“看的、想的、买的”一致?
很多二手房是原房主曾经或正在使用的,所以,在看房时除了看到房屋本身以外,还会看到一些附属、添加或相关的设施,而这些却未必是双方交易的内容,因此,经常出现购房人看的、想的和卖房人真要卖的并不一样的情况。甚至有些中介或二手房的卖方,了吸引买家会以豪华装修加全套家私电器为卖点,当买家去看房子的时候往往被这些“赠品”所吸引,签定了合同,可合同中却又没有列明这些内容。到交房时,要么您看到的被调换、拆走,要么就找各种理由要求支付补偿。
我们这个案件的卢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合同中对原房主的装修、屋内的附属设施是分别作价明确在合同中的,这一点做的不错!但是,明明他很关心车库的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却想当然地认为车库连带房屋一起归自己,没有在合同中做任何说明。如果当时他要求明确这个问题,如果李女士不答应,他就可以早做打算,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不购买,可现在呢?说什么都晚了。
所以,律师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要对和房屋有关的装修、屋内的设施、家电、相关的车库、车位等项目的归属和是否要支付补偿都说清楚,并明确在书面合同中,千万不要随便信一句口头承诺,这样才能做到“看的、想的、买的”完全一致。可能的话,对附属设施和屋内的交易物品,可以通过现场照相的方式确定附在合同后面,以免有不良中介和卖家“狸猫换太子”,导致买家“哑吧吃黄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