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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哪些?
发布日期:2016-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必须载明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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