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法院不一定认定为是借款关系
周先生与彭小姐系情人关系,2009年6月彭小姐以买家具为由向周先生借款3000元,周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彭小姐3000元,2009年10月,彭小姐以做生意为由向周先生借款47000元,周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彭小姐47000元,经多次催讨彭小姐不肯还钱,周先生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小姐返还借款,彭小姐未出庭应诉,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周先生与彭小姐之间发生50000元的借款合同关系,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周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钱款,但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法院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有银行转账凭证不一定是借款关系,还有可能是赠与、合伙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