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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发布日期:2016-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类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关系的规范;

    第二类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范;

    第三类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保障人们的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第四类是法律化了的各种技术规范。

    1.所谓法律的阶级性,主要是由前两类法律规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这些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阶级统治或阶级斗争的工具,其主要所指就是由这两类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

    2.所谓法律的社会性,是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所必需的,其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它们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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